(2017)新2301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萍,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于新疆霍城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昌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星智、被告人严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严萍驾驶×××号小型普通越野客车,行驶至昌吉市长宁南路华尔兹音乐城小区内F区1号楼南侧道路时,与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张某1相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三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1受伤,四辆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6日,被害人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1因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严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严萍拨打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严萍与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严萍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410000元,被告人严萍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外被告人严萍赔偿了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车损失并得到了车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昌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严萍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勘验检查笔录、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客户通话详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人谢某、李某1、高某、李某2、张某2、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严萍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萍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