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海热古丽·阿布拉与阿依夏木·肉孜阿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热古丽·阿布拉,阿依夏木·肉孜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热古丽·阿布拉,女,维吾尔族,1963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阿依夏木·肉孜阿洪,女,1971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热古丽·阿布拉申请执行阿依夏木·肉孜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热古丽·阿布拉以其已与被执行人阿依夏木·肉孜阿洪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为理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宇审 判 员 王 在 江助理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