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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可与郑敏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郑敏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230号原告:王可,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郑敏鑫,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任经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俊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