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与高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高奇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202号原告: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王家井镇。法定代表人:李彦海,职位:主任。被告:高奇志,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与高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芸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