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178号自诉人陈某某,女,汉族,2014年生,住卫辉市。自诉人陈某某1,女,汉族,2014年生,住卫辉市。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8日生,住卫辉市,现住卫辉市。被告人陈某2,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卫辉市,现住卫辉市新华北区。自诉人陈某某、陈某某1以被告人陈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某、陈某某1以被告人陈某2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陈某某1以被告人陈某2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某、陈某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秀丽审 判 员 张家坡人民陪审员 周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