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民终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丽飞、杨建安、朵磊、杨锦与夏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飞,杨建安,朵磊,杨锦,夏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飞,女,1968年5月2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石屏县,现住云南省石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安,男,1967年3月3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石屏县,现住云南省石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朵磊,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女,1991年11月2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石屏县,现住云南省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演,女,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王丽飞、杨建安、朵磊、杨锦因与被上诉人夏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限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丽飞、杨建安、朵磊、杨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云辉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希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