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振永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01号罪犯刘振永,男,1977年3月15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蒙古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作出(2007)洮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振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为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截止2017年5月1日余刑为3年3个月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振永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永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