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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晓艳与吴月华、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艳,吴月华,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艳被执行人吴月华被执行人冯宁本院在执行王晓艳与吴月华、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月华一次性偿还执行人王晓艳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冯宁对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5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