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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贺松与张贺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松,张贺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48号原告:张贺松,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贺友,男,63岁,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张贺松诉被告张贺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贺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