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白东贵与焦金太、徐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东贵,焦金太,徐晓,南阳市益银金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066号原告白东贵,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生,高中文化,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尹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焦金太,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徐晓,女,汉族,1980年8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与被告焦金太系夫妻关系。被告南阳市益银金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太。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御苑酒店*楼。原告白东贵诉被告焦金太、徐���、南阳市益银金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白东贵不能提供被告焦金太、徐晓、南阳市益银金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现在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白东贵也无法提供三被告现在的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东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回原告白东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