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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陈铁与欧阳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欧阳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982号原告:陈铁,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李仕秀,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欧阳日,男,31岁,汉族,住阿勒泰市,其他不详。原告陈铁诉被告欧阳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铁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丽亚 吾 拉别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