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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存平与路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平,路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525号原告:杨存平,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兆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杨存平与被告路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杨存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存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存平负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