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存平与路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平,路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525号原告:杨存平,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兆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杨存平与被告路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杨存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存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存平负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