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某1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2878号原告:金某1,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金某1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1和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71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8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1981年12月1日生育女儿金2。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以致经常发生矛盾,产生争执。现原、被告双方均已退休,因接触时间增多导致矛盾愈发不可避免。原告认为,夫妻间矛盾已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徐某某辩称,原、被告自1980年结婚至今已有38年,并育有一女,应属感情深厚。虽平时有争吵,但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照片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71年自行相识,198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且结婚长达30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有矛盾,但只要本着互敬互爱、相互尊重的精神,夫妻关系仍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某1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之诉,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