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志琴、路庚坤等与上海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志琴,路庚坤,潘金凤,上海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高志琴,女,1971年3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路庚坤,男,1928年6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潘金凤,男,1928年8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上海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01651868,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H-7。法定代表人:单长占。申请人高��琴、路庚坤、潘金凤与被申请人上海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由担保人高建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沪D×××××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担保人高建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