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玉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玉明,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畜牧技术员,中国预备党员,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7日0时许,被告人秦玉明在本市南川区河滨北路XXKTV喝酒后,准备到南川区人民医院看望朋友,并让王琼找人帮自己开车,王琼找到谭江林,谭江林到了现场后看到秦玉明的小轿车停在人行道上,表示自己很久没有开车怕挂到车辆,秦玉明自己上了车牌号为渝C2XX**的小型汽车,发动该车并将该车移到了水泥路面,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秦玉明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秦玉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玉明抓获归案,秦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羁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玉明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玉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玉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玉明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