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烟台市燕福化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烟台市燕福化工厂,烟台东华经济开发总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洋园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市燕福化工厂。被执行人:烟台东华经济开发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居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燕福化工厂、烟台东华经济开发总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