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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汉唐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汉唐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0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汉唐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注册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954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汉唐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名下有工商银行福建省泉州南安霞美支行等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均已被多次冻结。另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分别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95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