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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慧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慧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1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慧敏,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刘龙,该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海,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慧敏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7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慧敏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慧敏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上诉人郭慧敏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慧敏撤回起诉;准许郭慧敏撤回上诉;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779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慧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审 判 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