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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兰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兰萍,女,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黑河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兰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兰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马兰萍酒后驾驶黑NB41**号骐达牌轿车驶离黑河市爱辉区兴华街130号门前时,与被害人鲍某、于某、王某、李某、孟某停放在路旁的汽车发生碰撞,并将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撞倒,致多辆汽车受损、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马兰萍查获。经鉴定,马兰萍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兰萍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徐某右侧颧弓骨折属轻伤二级;胸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兰萍将各被害人损坏的车辆予以修复,并赔偿被害人徐某、李某、王某、鲍某、孟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000余元,各被害人对马兰萍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兰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李某、鲍某、王某、孟某、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亓某、吴某、李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身份证明材料、扣留和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执法记录仪录像、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接警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取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兰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兰萍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兰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兰萍已将各被害人损坏的车辆予以修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兰萍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马兰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兰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末审判员 杜 钰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