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夏秀英与赵廷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英,赵廷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263号原告:夏秀英,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凤霞,茌平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廷利,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地址: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延昌,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秀英与被告赵廷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秀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秀英承担。审判员 亢德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