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47号罪犯王迪,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退赃45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347.5分,累计3次表扬。该犯原判并处罚金2000元,退赃456元,本次减刑已全部缴清。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迪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王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系暴力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迪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