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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曲词与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词,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于战锋,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吉林,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李长胜,该中心主任。上诉人曲词因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词、被上诉人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词上诉请求: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在二审裁定书中写明”上诉人(一审原告):曲词......职业工程师、工作单位瓦市人才中心现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2017)辽0281民初1235号裁定并因”开庭进行了审理”(摘自该裁定书)而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一、(2017)辽0281民初1235号裁定书不写明”原告:曲词......职业工程师,工作单位瓦市人才中心现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裁判文书就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之规定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在二审裁定书中写明”上诉人(一审原告):曲词......职业工程师、工作单位瓦市人才中心现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正是因为”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审答辩认为......上诉人(曲词)与瓦房店机电设备制造厂签订技术工人聘用协议书,同瓦房店机电设备制造厂建立了劳动关系......说是我单位工作人员错误”(摘自(2016)辽02民终4291号裁定书)才引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017)辽0281民初1235号裁定”认为,原告诉称'请求写明原告曲词职业工程师、工作单位瓦市人才中心现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后判决'系是对原告身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确认”(摘自该裁定书)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认定事实错误”,且将”'发给应聘人曲词'......'负责每月20日发给应聘人(曲词)'的'工资总额'”(摘自同上)”认为”成”每月20日支付工资总额”(摘自同上)及将”填写出'祝华乡(镇、办事处)(没有某)厂'的('聘用人员工资介绍信'而非)'聘用人员介绍信'”(摘自同上)”认为”成”介绍信如何填写”(摘自同上)也都是”认定事实错误”,尤其是”认为......诉请'第三人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给予原告曲词办理缴费专户和帐号,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原告曲词办理代办保险手续。'该项请求与(2016)辽0281民初4190号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根本不相同的'二、被告经信局为原告曲词办理退休证,并与第三人社保中心一起解决其长期没有设立缴费专户和帐号造成原告曲词漏保漏发退休养老金的问题'(摘自该(2016)辽0281民初419O号裁定书)]属于重复诉讼”(摘自同上)更是”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2017)辽0281民初1235号裁定并因”开庭进行了审理”(摘自该裁定书)而发回重审。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未进行答辩。曲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写明原告曲词职业工程师、工作单位瓦市人才中心现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后判决:一、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给应聘人曲词””1990.9.28”至为曲词办理退休证之日”负责每月20日发给应聘人(曲词)”的”工资总额”,填写出”祝华乡(镇、办事处)(没有某)厂”的”聘用人员介绍信””请您们['祝华乡(镇、办事处)']按(技术工人聘用)协议书规定执行”,如不”执行”应由”请”方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第三人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给予原告曲词办理缴费专户和账号,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原告曲词办理代办保险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请求写明原告曲词职业工程师、工作单位瓦市人才中心现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后判决”系是对原告身份关系的确认,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告诉请”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给应聘人曲词””1990.9.28”至为曲词办理退休证之日”负责每月20日发给应聘人(曲词)”的”工资总额”,填写出”祝华乡(镇、办事处)(没有某)厂”的”聘用人员介绍信””请您们['祝华乡(镇、办事处)']按(技术工人聘用)协议书规定执行”,如不”执行”应由”请”方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月20日支付工资总额诉讼请求不明确,介绍信如何填写不是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诉请”第三人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给予原告曲词办理缴费专户和账号,被告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原告曲词办理代办保险手续。”该项请求与(2016)辽0281民初4190号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曲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曲词。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在二审裁定书中写明”上诉人(一审原告):曲词......职业工程师、工作单位瓦市人才中心现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该项请求为在法律文书首部对当事人身份信息予以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上诉人诉请”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给应聘人曲词””1990.9.28”至为曲词办理退休证之日”负责每月20日发给应聘人(曲词)”的”工资总额”,填写出”祝华乡(镇、办事处)(没有某)厂”的”聘用人员介绍信””请您们['祝华乡(镇、办事处)']按(技术工人聘用)协议书规定执行”,如不”执行”应由”请”方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瓦房店市乡镇工业人才信息服务中心向祝华乡(镇、办事处)机电设备制造厂出具的聘用人员工资介绍信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民事行为,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上诉人诉请”瓦房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给予曲词办理缴费专户和账号,瓦房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曲词办理代办保险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由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曲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丁大勇审判员杨威审判员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任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