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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希宏与李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希宏,李茂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4379号原告:赖希宏,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李茂新(曾用名:李茂星),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赖希宏诉被告李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希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茂新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希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欠款6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为广州市天河区华润万家XX店家用电器销售员,原告于2013年8月9日给被告10000元华润万家购物卡,有立下欠条。按约定,被告在有顾客购买家电时让顾客帮忙把购物卡付款换成现金10000元,换成现金后原告需支付被告500元,同时被告应将剩余的9500元交给原告。被告在2013年9月20日前已将购物卡换成了10000元现金,但其迟迟不将9500元交还给原告,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被告共还款3500元,双方在2015年9月30日重新签下欠条,被告确认欠原告6000元,但被告之后却一直不还款也无法联系到。李茂新未作答辩。赖希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其所举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其保证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赖希宏主张李茂新欠其6000元未还,提供了李茂新出具的欠条为据,而李茂新未提供答辩意见或出庭举证反驳,赖希宏该主张,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确认。现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李茂新理应予以还款。被告李茂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茂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希宏偿还欠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茂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袁蔚英肖英杰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