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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光远、王宏、黄巍巍、张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远,王宏,黄巍巍,张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负责人郭保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光远,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被执行人王宏,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被执行人黄巍巍,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被执行人张会芳,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光远、王宏、黄巍巍、张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王光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罚息(该利息自2013年12月28日起算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王宏、黄巍巍及张会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王光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0元,被告王宏、黄巍巍及张会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及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王光远、王宏、黄巍巍及张会芳共同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王光远、王宏、黄巍巍、张会芳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