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珠海百安货运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市瑞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百安货运市场有限公司,珠海市瑞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百安货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丁以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瑞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谢振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琰,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百安货运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瑞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珠海百安货运市场有限公司未在本院制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人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百安货运市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翠平审判员 宋义明审判员 陈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林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