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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揭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揭金国,甘海凤,揭光灿,曾长金,李幼文,饶建红,揭光亮,平文华,万建明,赵小英,李强,揭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丰县琴城镇国安风情街6号楼。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揭金国,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甘海凤,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揭光灿,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曾长金,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幼文,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饶建红,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揭光亮,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平文华,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万建明,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赵小英,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揭油华,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本院在执行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揭金国、甘海凤、揭光灿、曾长金、李幼文、饶建红、揭光亮、平文华、万建明、赵小英、李强、揭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铭善审判员  甘益香审判员  万迪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