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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小伟与柯玉成、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伟,柯玉成,汪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87号原告:王小伟,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玉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汪海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舟,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伟诉被告柯玉成、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伟负担。审判员  施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