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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旭张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旭,张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0号原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3064439G。法定代表人:王学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谭旭,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村民,住该村X组XX号。被告:张娥,女,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村民,住该村X组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旭、张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旭、张娥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旭、张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减半交纳1840元,由原告巫山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方玲人民陪审员 :刘登金人民陪审员 :王明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