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振江、候素芹等与边誉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江,候素芹,张霞,唐誉畅,唐嘉艺,唐浩翔,边誉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78号原告唐振江,男,汉族,195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候素芹,女,汉族,1959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霞,女,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唐誉畅,女,汉族,2010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唐嘉艺,女,汉族,201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唐浩翔,男,汉族,2016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以上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霞,女,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三原告之母)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誉文,男,汉族,199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负责人王新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放,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江、候素芹、张霞、唐誉畅、唐嘉艺、唐浩翔与被告边誉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江、候素芹、张霞、唐誉畅、唐嘉艺、唐浩翔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振江、候素芹、张霞、唐誉畅、唐嘉艺、唐浩翔为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江、候素芹、张霞、唐誉畅、唐嘉艺、唐浩翔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唐振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