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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康展、刘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展,刘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展,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机国家关印章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菲,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展、刘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展、刘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菲从事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为方便其工作,于2016年5月份找被告人康展帮忙伪造印章被告人康展通过淘宝网店铺帮其伪造了一枚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刘菲在处理妻子所有车辆交通事故理赔中,使用该伪造公章出具一份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提供给保险公司后,获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事故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展、刘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过程中有过多次供述,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购买印章网上订单、网上交易记录、阳光保险报案记录、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证人王某1、蔡某、王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展伙同被告人刘菲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