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红与王萍、范锦辉、哈尔滨市运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王萍,范锦辉,哈尔滨市运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63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女,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萍,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范锦辉,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运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西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杨庆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萍、范锦辉、哈尔滨市运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984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万元,承担执行费18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执字第984号、(2017)黑0103执恢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