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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文玲与赵广伍、程训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徐州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玲,赵广伍,程训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87号原告:贾文玲,男,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伍,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程训玉,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南路276号401-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4595322L(1/1)。负责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该公司员工。2017年4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1323财保20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贾文玲申请对苏x号重型货车解除查封、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广伍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程训玉的苏x号重型货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