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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建法与殷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法,殷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1301号之一原告:吕建法,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殷洁,女,1976年11月21日生,住本市。原告吕建法诉被告殷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吕建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建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及再次公告费3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吕建法负担。审 判 长  孙合竹代理审判员  孙景坡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