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民初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建法与殷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法,殷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1301号之一原告:吕建法,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殷洁,女,1976年11月21日生,住本市。原告吕建法诉被告殷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吕建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建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及再次公告费3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吕建法负担。审 判 长 孙合竹代理审判员 孙景坡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