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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5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福海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海,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5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赵福海,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北街20号。法定代表人钱成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北街20号。法定代表人钱云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福海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成严【(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09号案申请人】同意由赵福海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拍卖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本院依法委托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对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6号1幢(-1层、-2层、1层、2层、3层、4层)的房产、土地【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8)第0000600-2号】及屋内物品进行了拍卖,现已三次流拍。赵福海、陆成严【(2016)鄂0302执50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愿以第三次流拍的价格2566.371万元接受上述房产、土地及屋内物品以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6号1幢(-1层、-2层、1层、2层、3层、4层)房产的查封【(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09号案、(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311号案】。二、解除对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东岳路立交桥旁土地【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8)第0000600-2号】的查封【(2016)鄂0302执503-2号案】。三、将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6号1幢(-1层、-2层、1层、2层、3层、4层)的房产、土地【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8)第0000600-2号,面积339.59平方米】及屋内物品【祥见(2016)鄂正信证字第051号公证书】作价25663710元,交付赵福海(身份证号:)、陆成严(身份证号:)抵偿债务(抵偿债务的金额为25663710元扣除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所欠的借款本息14942738.07元后的金额,即10720971.93元)。房产、土地过户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房产、土地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赵福海、陆成严时起转移(赵福海、陆成严房产、土地份额为各占50%);屋内物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四、赵福海、陆成严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