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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荔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九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翠红、刘全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九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翠红,刘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王昱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翀,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被执行人:陕西九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黄翠红,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刘全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大荔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九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翠红、刘全军追偿权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23576元及200万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刘全军案件款50800元,并对被执行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刘全军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