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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蓝必忠、韦荣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蓝必忠,韦荣珍,覃月飞,李鲜媚,韦忠利,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公路管理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抗2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蓝必忠,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韦荣珍,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覃月飞,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鲜媚,女,1988年1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韦忠利,男,2009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49968900-2。法定代表人韦富,局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翠屏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09518-X。法定代表人韦景飞,局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桥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4996845-6。法定代表人韦绍兴,局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桥街。组织机构代码:75651477-3。法定代表人罗元吉,局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文昌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49969803-X。法定代表人黄可爱,局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北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10134-0。法定代表人花全登,大队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县政府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5373528-X。申诉人蓝必忠与被申诉人韦荣珍、覃月飞、李鲜媚、韦忠利、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公路管理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1)都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蓝必忠不服,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都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蓝必忠的再审申请,蓝必忠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河检民(行)监【2014】4512000009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黄庆文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