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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闫雪梅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嗳尚母婴生活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雪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嗳尚母婴生活馆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初132号原告:闫雪梅,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欢,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嗳尚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号***室。主要负责人:何婉婷,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莲香,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雪梅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嗳尚母婴生活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闫雪梅负担。审 判 长  许 萍人民审判员  丛丽滋人民陪审员  王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丛铭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