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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香与被告孙梅、孙有军、孙有喜、孙有利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香,孙梅,孙有军,孙有喜,孙有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973号原告王秀香,女,193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梅,女,64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有军,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有喜,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有利,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香与被告孙梅、孙有军、孙有喜、孙有利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秀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