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香与被告孙梅、孙有军、孙有喜、孙有利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香,孙梅,孙有军,孙有喜,孙有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973号原告王秀香,女,193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梅,女,64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有军,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有喜,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被告孙有利,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马家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香与被告孙梅、孙有军、孙有喜、孙有利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秀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