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执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献文与被执行人丘建华、丘炫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献文,丘建华,丘炫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2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丘献文,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丘建华,男,汉族,地址: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丘炫钧,男,汉族,地址:梅州市梅江区。申请执行人丘献文与被执行人丘建华、丘炫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粤14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80000元执行款,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丘建华位于梅江区XX镇XX村XX队的房产分额,因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丘炫钧在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均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执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涂军荣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萍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