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俄木曲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木曲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158号被执行人俄木曲布,男性,彝族,199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俄木曲布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俄木曲布已依法缴纳罚金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马边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