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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俄木曲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俄木曲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158号被执行人俄木曲布,男性,彝族,199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俄木曲布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俄木曲布已依法缴纳罚金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马边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