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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忠孝与张双印、西安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孝,张双印,西安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45号申请人:陈忠孝,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少辉,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双印,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安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84号付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双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忠孝与被申请人张双印、西安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8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忠孝、被申请人西安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62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双印、被申请人西安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6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皎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