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要强申请执行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要强,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39号申请人朱要强,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要强申请执行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要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