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与张孝柱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张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20号申请人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梁寨镇黄楼村。法定代表人赵士德,经理。被申请人张孝柱,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申请人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张孝柱欠其货款288000元,逾期未结。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张孝柱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孝柱名下的房产一处,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海润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孝柱名下位于丰县新城花园15-1-2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