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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河区最强音主题量贩式酒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河区最强音主题量贩式酒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终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河区最强音主题量贩式酒吧,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经营者:麻斌。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东河区最强音主题量贩式酒吧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东河区最强音主题量贩式酒吧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学东审判员  白海荣审判员  徐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