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4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4170江阴昊华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申港聚海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昊华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申港聚海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昊华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5404-6,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2222号。法定代表人徐亚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申港聚海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江阴市临港街道孟家店*号。经营者孟小军,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昊华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申港聚海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6)苏0281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阴市申港聚海五金加工厂应给付货款67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孟小军名下有苏B×××××汽车1辆,该车处于报废或者无法查找状态,查无该车信息,不能查封,也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及经营者孟小军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决定书、调查、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