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蓉,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蓉,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是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汇佳石材经营部登记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3号A座134B复式自编之三。负责人:李振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雄,男,是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140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营业执照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干挂石材施工协议》显示,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故该协议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对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而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番禺区桥南街市良公路,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