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X隐私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号。法定代表人:祝玮,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北海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北海公园)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庭笔录和录像证明以下事实:双方对第一次交易中是否核查有争议,北海派出所作伪证,被申请人伙同北海派出所侵犯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北海公园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北海公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北海公园保卫科工作人员主观上并无侵害XXX隐私、名誉的故意,其将入园人员的身份信息提交给公安机关,属于履职行为,亦未导致被审查人员的隐私泄露。另,虽然双方对于公安机关是否比对XXX身份信息各执一词,但即便比对了XXX的身份信息,亦不能认为是侵犯其人格权。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北海公园侵犯了XXX隐私、名誉及人格尊严。一、二审法院驳回X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XXX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