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743号原告:王某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莲,女,系王某某姐姐。被告:王某某2,女。被告:徐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徐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内容)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