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靳士力诉被告王换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士力,王换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709号原告靳士力,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被告王换换,女,1989年5月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士力诉被告王换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士力于2017年7月2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审判员 成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