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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敏,刘某,李振芳,屈某,屈鹏飞,石家庄市晨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保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主要负责人:刘云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兵,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芳,女,194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女,200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屈某之母),住河北省固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鹏飞,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晨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318号东院。法定代表人:蔡琨,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同,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敏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李振芳、屈某、屈鹏飞、石家庄市晨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保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冀R×××××号货车的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核实廊坊兴树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评估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上诉人王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炳辉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苓燕 来自: